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
建章立制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18-10-23

 

序言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成立于1995年,原名“梅陇第二小学”,2004年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学校确定了“给孩子快乐与智慧”的办学理念,期望华理大附小的学生能够在享受学习过程的快乐、在体会成功的喜悦时获得人生的智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英文表述为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简称:华理附小;住所地址为:龙州路658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六条  办好家门口学校,创建新优质学校

发展愿景:创建一所“健康、朴实、尚理”的学园

办学理念:给孩子快乐与智慧

办学追求:徐汇区有一定影响力的优质学校

办学目标学生进步 教师发展 家长满意

 文化精神:追求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的完美结合

特色品牌:建构朴实尚理的课程体系

校训:朴实无华,格物穷理

校风:文明  协作  踏实  创新

学生培养目标:朴实无华,格物穷理

队伍建设目标:求实、协作、奉献、创新

校徽

 

 

 

 

校徽是一个光滑的圆,象征着我们华理附小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整体。

校徽中间的图案是由五个可爱的儿童头像组合而成。五个儿童象征着我们的学生来自五湖四海,生源兴旺;一张张灿烂的笑脸,体现着学校给孩子快乐与智慧的办学理念;五张可爱的笑脸彼此紧挨在一起,共同仰望天空,象征着我们培养的是团结进取的下一代,同时也象征着我们的校园人文环境是和谐向上的。

图中的中英文,分别是学校完整的中英文表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党政工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六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加强教学流程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丰富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教学资源,逐步规范对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管理,逐步形成校本化课程系列,确保每个学生能自主选择兴趣类课程,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  学校借助校务会、行政会、教工大会、教代会、少代会、家长会、校园网站、校园微信平台、校务公开栏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大队部)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十九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督导团以及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徐汇区教育局关于适龄儿童入学的招生程序和规定,招收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随班就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凡本校招生地段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新生一经入学,学校将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刻苦,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四)积极参与学校倡导的学生自主发展项目,每学期在教师指导下自定目标、自选方式、自主实践、自我评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帮助申请各类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二十六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晋升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二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学生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三十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组建家长督学团,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四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三十五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三十六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 4983万元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

三十七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三十八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三十九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四十一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四十二  本章程的修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四十三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