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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章程
序言
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成立于1995年,原名“梅陇第二小学”,2004年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学校确定了“给孩子快乐与智慧”的办学理念,期望华理大附小的学生能够在享受学习过程的快乐、在体会成功的喜悦时获得人生的智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英文表述为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简称:华理附小;住所地址为:龙州路658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六条 办好家门口学校,创建新优质学校
发展愿景:创建一所“健康、朴实、尚理”的学园
办学理念:给孩子快乐与智慧
办学追求:徐汇区有一定影响力的优质学校
办学目标:学生进步 教师发展 家长满意
第七条 文化精神:追求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的完美结合
特色品牌:建构朴实尚理的课程体系
校训:朴实无华,格物穷理
校风:文明 协作 踏实 创新
学生培养目标:朴实无华,格物穷理
队伍建设目标:求实、协作、奉献、创新
第八条
校徽是一个光滑的圆,象征着我们华理附小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整体。
校徽中间的图案是由五个可爱的儿童头像组合而成。五个儿童象征着我们的学生来自五湖四海,生源兴旺;一张张灿烂的笑脸,体现着学校“给孩子快乐与智慧”的办学理念;五张可爱的笑脸彼此紧挨在一起,共同仰望天空,象征着我们培养的是团结进取的下一代,同时也象征着我们的校园人文环境是和谐向上的。
图中的中英文,分别是学校完整的中英文表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党政工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和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加强教学流程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丰富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教学资源,逐步规范对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管理,逐步形成校本化课程系列,确保每个学生能自主选择兴趣类课程,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七条 学校借助校务会、行政会、教工大会、教代会、少代会、家长会、校园网站、校园微信平台、校务公开栏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大队部)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督导团以及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徐汇区教育局关于适龄儿童入学的招生程序和规定,招收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随班就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凡本校招生地段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新生一经入学,学校将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刻苦,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四)积极参与学校倡导的学生自主发展项目,每学期在教师指导下自定目标、自选方式、自主实践、自我评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帮助申请各类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晋升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大学生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组建家长督学团,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983万元。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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