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附属小学教职员工献血条例(2015修改稿)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体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帮互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上海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年度献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献血对象
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健康、适龄(18周岁—50周岁)的本校教职工,经体检合格,应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二、组织实施
2、学校献血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公开上级组织下达的献血指标,并按上级组织下达的献血指标,组织教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顺利完成。
3、本校适龄教职工应进行必要的献血健康检查。每年按上级组织下达的献血指标组织教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一般当年参加献血体检人数应超出当年上级组织下达的献血指标人数(一倍)。
4、参加献血体检人选依据下列排序确定:
(1)第一排序人选范围为新进校人员。凡新进校人员,如从未在原单位或毕业学校参加过献血的,应排在学校当年献血体检人员首位。如在原单位或毕业学校已经参加献血的,应出具献血证明(无偿献血证),学校献血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将以其无偿献血证中献血日期为准,按序插入献血教职工的名单,按规定参加献血。
(2)第二顺序人选:未参加过献血的人员。
(3)第三顺序人选:已参与献血的人员,按照最近一次献血时间(以无偿献血证为准)进行排序,参加献血。
第一和第二顺序人选按年龄从小到大顺序排列。
5、按顺序应参加献血的教职工,遇特殊情况,如半月内手术者;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等情况,确属暂不能献血者可顺延至上述情况终结后再参加献血。
6、本校适龄教职工如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献血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的献血体检部门或医院进行体检。被献血体检专业人员确认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可以不参加献血。
三、献血待遇及奖励措施
7、对积极参与献血的教职工,由学校在献血当年给予一次性献血补助1500元/人。主动报名并献血成功者,另奖励1000元。
8、休养补贴700元。
四、操作流程
9、每年5月布置献血工作。
10、学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献血排序表确定本年度献血人员名单,提交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了解并公示。
11、学校一般在六月底安排体检及献血。(教师个人有假期安排,应避开此日期)
12、献血及慰问。
五、献血监督制度
13、为保证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成立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卫生老师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成立献血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组长,组员由校务公开监督小组3人组成。
14、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国家的献血政策、献血与身体健康的关系、献血期间的保健等事项的宣传,确保广大适龄健康的教职工自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献血活动。
15、对于因个人原因当年确不能参加体检及献血的,需向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经献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允许其在次年参加献血体检,经体检合格后再参加献血。
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参加献血(包括体检)的,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建议:教师个人当年不参加校级及以上先进评选,考核不列入优秀;职称评审、晋级延缓两年考虑;当年年终绩效奖励减半。该教师次年列入献血体检名单首位。
16、学校工会每年对按序应献血人员名单、实际献血名单和当年度完成献血指标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六、其他
17、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务会。
18、本办法经第七届第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2013年7月起执行。
2015年9月2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