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育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为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组(2010)8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条例,经教育工会两委会讨论,制定本《徐汇区教育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一、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范围
基层工会组织期满换届和新组建的,其工会主席原则上实行直接选举。
二、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候选人的条件
1、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2、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热爱工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4、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能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
6、基层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正副职、外籍人员不宜担任工会主席;
三、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具体办法和操作规范
1、拟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工会事先应征得同级党组织的同意(如无同级党组织,须经上级工会同意),经本届工会委员会讨论后,由工会向上级工会递交书面请示,经上级工会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
2、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3、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初步人选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并进行公示7天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
4、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办法或差额选举,一般应与委员同时选举产生,但工会委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5、直接选举的结果如与候选人不一致时,应尊重广大会员的意愿,将选举情况报上级工会审批;若选举未能产生工会主席,可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在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内指定一名临时召集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同时抄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应在15天之内予以书面批复,逾期视作同意,可将情况越级向上一级工会呈报备案。
7、凡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届中若有人事变动,新的工会主席的产生也应采用直接选举的办法。
8、有关直接选举工作的各种书面材料要及时收集封存,并由工作人员签名后加盖印章,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四、加强领导,为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做好组织保证
1、基层工会主席任期应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
2、基层工会主席在任期内,应每年向全体会员汇报工作并接受全体会员的测评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不合格”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应主动向工会委员会提出辞职,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免去工会主席职务。
3、徐汇区教育工会每年对基层工会主席进行岗位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工会主席的综合能力。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培训的,一般不宜连任。
4、基层工会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应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区教育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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