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育系统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工会,是指本区本系统所属和所管辖、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选举工作,包括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增补工会委员或工会主席。
第四条 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的筹备工作由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本届工会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工作,并拟定换届选举的请示交同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交徐汇区教育工会(以下简称“上级工会”)。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议程、时间,下届工会委员会、经审员的组成人数和候选人名额,以及主席、经审人员设置名额(差额或等额)。本届委员会任期(可适用五年)。上级工会在收到换届请示后一周内下达书面回复。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可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也可设委员3人;
26人至49人者,设委员3人;
50人至99人者,设委员5人;
100人至200人者,设委员7人;
201人以上者,设委员7至9人。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本单位在职的工会会员;
(2)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工会主席任职条件见本细则附件。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10%的差额率确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以全体会员为单位提名的方法:召开会员大会,由每一位会员提名,名额一般与应选人数相等。本届委员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多于应选人数2至3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研究后,确定符合差额率人数的候选人初步名单,张榜公布七天,听取群众意见。若无原则性意见,在选举日提交会员大会确认为正式候选人。
第九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本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本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第十一条 大会应先确定候选人正式名单。确定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选举前,应首先表决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般应提前一天发到会员手中。
第十三条 选举设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由全体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和唱票人、计票人进行监督。
唱票人和计票人负责统计以及汇总投票结果。
第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五条 选举人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不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六条 在选举期间,可为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会员设流动投票箱。
第十七条 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会员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最后几名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在未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执行主席征得多数会员的同意减少名额,在条件成熟时再补选。
第十九条 总监票人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给大会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的产生办法见附件: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一般设一名经审员。由会员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三年或五年),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换届工作结束后,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写换届选举结果报告,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系统工会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附《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徐汇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徐汇区教育工会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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